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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分散剂(消油剂/20k/桶)
  • 产品名称:溢油分散剂(消油剂/20k/桶)
  • 产品型号:ZH95/SXL3-JDF-2
  • 产品价格:2
  • 所属类别:仪器仪表 > 石油专用分析仪器
  • 发布时间:2017-04-19
  • 产品产地:中国
  • 已获点击:732
详细说明
溢油分散剂(消油剂/20k/桶) 型号:ZH95/SXL3-JDF-2
库号:M253993  
主要市场︰
CN66M/SXL3-JDF-2溢油分散剂对不同油种的适应性较强,适用于多种碳氢化合物产品(如重油、轻油、润滑油、柴油、混合油等)。本产品用于不同溢油现场环境,如开阔水域发生清油事故;在装载或驳运,大舱或油舱发生泄漏溢油事故;打捞工程控制油污扩散。亦作为船上油舱、机舱、舱壁、油管、护栏板等重油圬清洗之用。
产品规格︰ 25千克/桶
产品优点︰ CN66M/SXL3-JDF-2溢油分散剂(俗称消油剂),应用于海洋、石油开采、船舶运输中的溢油事故,减少石油对海洋的污染。本产品是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主,用特殊工艺均相制成,系一种高效、易生物降解的水基溢油分散剂,也是当今国际上较瞩目的第二代溢油分散剂产品。
CN66M/SXL3-JDF-2溢油分散剂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高科技环保产品,己纳入《上海港油污应急计划》中,作为港口和船舶在发生溢油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控制和减少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和安全危害威胁的主要应急手段之一。本产品在简化油污染处理过程方面是有效的。
消防有关人士充分肯定CN66M/SXL3-JDF-2溢油分散剂可以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的发生。
使用方法︰ ·当水面溢油喷洒溢油分散剂时,及时调节喷洒速率和运载工具的移动速度,使之乳化分散。
·喷洒应从上风头开始,向下风处进行;先向油膜周边喷洒,逐渐向油膜中部进行。
·应充分利用风浪、船首波、螺旋桨或排水等搅拌作用;亦可借助水龙射水或拖带搅拌装置对喷洒部位水面进行搅动。
·滩岸在溢油到达前抢先喷洒溢油分散剂,可减少被污染程度和清污工作量。
·岸壁、岩石、船舷、构物等被油污染处,应少量多次喷洒溢油分散剂。喷洒后要有一段润湿时间,再用高压水枪冲洗,油垢的地方要用高压热水清洗机冲洗或配合刷洗。
·工作人员应着用雨衣,防滑雨靴和眼镜等防护用品。
n 注意事项:
·一般用量为溢油量的30%左右,可根据环境条件和油品种类适当调整。
·用水枪射水控制有油火灾,在水中配制2-8%溢油分散剂,可增加喷雾灭火效果。
n 使用方法:
·水域上大面积泄油必须配备专用喷枪,与消防管相连接,及时调节喷嘴流量,以的浓度进行消油分散,也可以藉助小型机动船往返搅打加速乳化分散。另可根据用户具体情况配备其他船用机载喷洒设备。
技术指标︰ 项目 GB18188-2000 JDF-2检测结果
燃点 >70℃  /
粘度(30℃)  <50mm/s 15mm/5
乳化率10mln/30s >20% />60% 24.8%/67.28%
可生物降解性BOD/COD >30% 49.5%
鱼类急性毒性(3000ppm半致使时间) >24h 45h
安全环保︰ n 包装贮存:
·塑料方桶20千克包装,应贮存干干燥通风处,并避高温,防止塑桶开裂。
·保质期:2年。

产品描述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1992年8月20日,国家海洋局
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矿部海洋地质局,局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现予以颁布施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控制化学消油剂(以下简称消油剂)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实体(以下称作业者),由于海况较差(波级四波、五级风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物理、机械方法回收溢油的,或使用消油剂处理溢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小于溢油自然扩散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可以使用消油剂。
第三条 作业者所配备的消油剂,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消油剂,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
核准按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核准方法进行。
第四条 消油剂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点(℃)以: >70
粘度(30℃): <0.50cm2/s
乳化率(%): 30sec>60
600sec>20
(标准油为经100℃蒸馏的胜利原油)
生物毒性(鱼种:鱼假虎鱼):24hlc50(mg/l>3000)
生物降解度:BOD/COD(%)>30
第五条 作业者在送交主管部门核准消油剂时,须将样品、产品说明书、毒性研究及国家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消油剂包装和储存容器上应标明其型号、认可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类别(常规型或浓缩型)、剂量、喷洒比率和保存条件等。
第七条 在海上作业的所有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储油轮等作业设施,应配备足以消除10吨以上溢油的消油剂。作业者应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所配备的消油剂的名称及数量。
第八条 发生溢油事故时,作业者应首先考虑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溢油,准许使用消油剂。
第九条 使用消油剂应配备专门的喷洒设备或工具,根据所配备的消油剂使用说明书,合理控制喷洒比例,以确保消油剂的分散效率。
第十条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两溢油点间距小于1000米者为一个溢油点)的消油剂性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
┃ 海 区 │ 性使用量 │ 备 注 ┃
┠───────┼────────────────┼─────────┨
┃ 渤 海 │ 消除1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3-0.5吨)│ ┃
┠───────┼────────────────┼─────────┨
┃ 黄海和北部湾 │ 消除1.5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5-0.7吨)│ ┃
┠───────┼────────────────┼─────────┨
┃ 东海和南海 │ 消除2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7-0.9吨)│ ┃
┗━━━━━━━┷━━━━━━━━━━━━━━━━┷━━━━━━━━━┛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24小时内累计用量不得超过性用量的一倍,喷洒间隔必须大于6小时。
第十一条 各海区消油剂性使用量如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数量,或使用海域水深小于10米的,作业者必须将溢油现场的有关情况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门接到后应在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时不答复的,即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消油剂的,应将使用情况如实记载于防污记录簿。
第十三条 在海面溢油可能产生爆炸、起火或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只有使用消油剂可以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作业者可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但须在使用同时主管部门。事后必须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消油剂:
1、油膜厚度大于5mm;
2、溢油为易挥发的轻质油品,而且预计油膜迁移至敏感区域之前即可自然消散;
3、溢油在海面呈焦油状、块状、蜡状和油包水乳状物(含水50%以上)以及溢出油的粘度超过5000mp·s;
4、海域水温低于15℃(可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的消油剂除外);
5、溢油发生在养殖区、经济鱼虾繁殖季节的区域。
第十五条 作业者应对有关的消油剂喷洒人员进行培训;喷洒作业须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消油剂使用者应定期检查所配备的消油剂,如发现变质,应及时予以更换。
喷洒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以保证良好的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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